【案情简介】
2003年5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某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与淄博市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借款期限至
2005年1月4日,工行、陶瓷公司、化工公司就归还借款一事曾开会商讨,并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记载,2001年12月20日,工行与陶瓷公司口头协商由陶瓷公司借款400万元,用款期为5年,每年更换一次手续。该三笔借款中的两笔400万元借款与2001年12月20日的400万元借款和2002年5月23日的400万元借款是有联系的,实际上履行的使用5年的口头约定,后两次只是倒手续。保证人化工公司未为2001年12月20日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也不知2003年5月30日其担保的500万元中的该400万元是用来归还旧借款。
一审认定本案争议的400万元不是以贷还贷,保证人不能免责。保证人不服,提起了上诉。我们受保证人委托,代理了其二审诉讼,二审改判保证人免责。
【代理方案和办案历程】
我们接受保证人委托后,查阅了一审卷宗,通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并与保证人就有关案件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总结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案争议中的400万元是否以贷还贷?保证人化工公司能否对400万元借款免责?
关于400万元是否以贷还贷问题,我们首先分析了该400万元的资金流向,通过对以上资金流向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该400万元借款并非以贷还贷,一审认定不是以贷还贷是正确的。
那么,保证人如何对该400万元免责呢?这成为本案保证人能否胜诉的关键。我们在研究案子的过程中,注意力集中到2005年1月4日的会议纪要上。该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如下:2005年1月4日,工行、陶瓷公司、化工公司就归还借款一事曾开会商讨,并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记载,2001年12月20日,工行与陶瓷公司口头协商由陶瓷公司借款400万元,用款期为5年,每年更换一次手续。保证人化工公司未为2001年12月20日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也不知2003年5月30日其担保的500万元中的该400万元是用来归还旧借款。
对以上会议纪要的分析,并结合资金的流向,我们发现该三笔借款中的两笔400万元借款与2001年12月20日的400万元借款和2002年5月23日的400万元借款是有联系的,实际上履行的使用5年的口头约定,后两次只是倒手续。这一发现令我们兴奋不已,因为这样操作的借贷行为,保证人化工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显然大于正常的贷款。工行和陶瓷公司在与化工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均没有告知以上事实,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保证人丙公司对400万元借款免责。于是我们确定了本案的代理方案:工行与陶瓷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化工公司提供担保,化工公司应当免责。
【二审胜诉】
二审庭审过程中,我们从容地向法庭提出了我们庭前准备的代理观点:“工行与陶瓷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化工公司提供担保,化工公司应当免责。”并详细陈述了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工行与陶瓷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化工公司提供担保,判决保证人化工公司对400万元借款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