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 文章详情

从故意杀人罪到公诉机关撤案―辨析董某故意杀人案

2009-11-02 00:00:00所属类别:作者:


承办律师:董宪鸿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董某与朋友到济南市某俱乐部玩,和俱乐部保安发生争执,混乱中一张姓保安被刺身亡,董某受伤昏迷,其朋友逃跑。警方出警后,现场提起凶器匕首一把,将董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警方取证,现场数个保安指认董某系用刀刺张姓保安的凶手。案经侦查终结,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董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无罪辩护。庭审后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恢复审理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案结。
    感言:法医学知识是每一个辩护人正确分析物证,特别是涉案凶器的有利武器,在通过法医学知识推断出物证证明的事实足以抗辩证人证言要证明内容的前提下,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便显得苍白。如果证人证言再存在矛盾,而这些矛盾能被辩护人准确地发现,围绕物证和相互矛盾的证据发表辩护观点,就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本案以撤诉结案,也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辩护词摘要
    一、 认定被告人持刀捅被害人胸部、腹部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从大的方面看,孙某虎、原某功、陈某的证言和张某的证言矛盾。证明被告人捅被害人的言词证据主要有孙某虎、原某功、陈某的证言,这些证言显示:是穿黑衣服的人捅了被害人。而证人张某在2006年1月23日、2月20日、2月28日、7月25日四次证言中均证实是穿红白相间赛车服的人右手反握一把匕首在被害人肚子附近的胸部扎了两下,上述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孙某虎、原某功和陈某的证言,只是讲是穿黑衣服的人捅的,是评衣服的颜色来进行确认,但对穿黑衣服的人的体貌特征,均没有详细陈述,只是在陈某的证言里面谈到穿黑衣服的脸较瘦,身材较瘦。在张某的证言里,张某证实:他当时跑到穿黑衣服的男青年不到三米的距离,发现穿红白赛车服的人冲上去,右手反握一把匕首,在被害人肚子附近的胸部扎了两下。张某还证实:穿红白衣服的男子的特征是脸瘦长,较瘦,以前见过穿红白衣服的人来过几次,面熟,而且他来吃过员工餐。张某对人面貌特征的描述以及其原先见过穿红白相间衣服的人的情节,证实张某确实看清了现场发生的事情,而且不会将穿红衣服的人和穿黑衣服的人混同。其证言相比孙某虎、原某功、陈某的证言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可信度大。
    从证言对具体情节的描述看,孙某虎、原某功、陈某三人的证言也有矛盾。首先,三人的证言向人们展示出三个不同的现场,孙某虎证实:是他在给被害人用毛巾包扎时,穿红衣服的人砍他,他开始跑,回头看见穿黑衣服的人捅被害人。根据他的描述,现场当时至少有四个人,即被告人、被害人、其本人及穿红白衣服的人。而原某功证:被害人是和他说话,被害人身边一个人也没有,穿黑衣服和红白衣服的人是在马路上的河边处站着,是穿黑衣服的人跑过来刺了被害人,穿红衣服的人在河那边站着,是他把穿黑衣服的人手中刀踢掉,这期间也没有人在现场。根据他的描述,孙某虎不在被害人旁边,也没有给被害人包扎,穿红白衣服的人在河边站着,也没有捅孙某虎,是他踢掉的刀子,此前现场没有别人。陈某证实:当时穿黑衣服的人和穿红白衣服的人南侧、东侧、北侧站着十多个俱乐部的员工,穿黑衣服的人挺瘦,是穿黑衣服的人扎了被害人。根据他的描述,现场的人很多,而且他认为是很瘦的人穿黑衣服。孙某虎、原某功、陈某三人描述了三个不同的现场,而现场只有一个,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他们中至少有1-2人,甚至是3人并没有看到现场的真实情况,证言有虚假性。其次,孙某虎本案中有多份证言,前后严重不一。卷宗中孙某虎在2006年1月23日、26日、2月20日、2月28日、5月30日各有一份证言,在距离案发时间最短的1月23日、26日、2月28日的三份证言中,其均证实是穿红衣服的人用刀捅的被害人,而其它两份距离案发时间长的证言,却又说是穿黑衣服的人捅的被害人,严重自相矛盾。尽管其对这种矛盾作了“因为我的手是被红白衣服的人砍的,所以公安人员一问,我脑子就出现红白衣服的人,我想错了”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很难令人信服,因为他不是在一份证言中证实是穿红白衣服的人捅的被害人。从1月23日到2月28日,时间间隔一个多月的三份证言都用“记错了”解释,解释不通。而且,人的记忆会随着案发时间的长短而变化,这种变化只能是记忆越来越淡,按照常理,事情刚发生后,人的记忆是最深的,所叙述的事情也最可能接近事实。应当说,孙某虎最初的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后来证言发生变化,不排除有思想变动或人为干扰的因素。就像王某在其证言中陈述的“双方如何打的,说实话我没看清,看到我同事伤得很厉害,又在医院听到俱乐部员工讲当时现场打斗的一些情况,就添油加醋的乱说了一些东西”,王超有这种想法,作为同是俱乐部员工的孙某虎在本案只有董某一人到案的情况下,是否会出于给同事报仇的想法,心态也像王超当初一样,发生变化了呢?这很值得怀疑。但不管出于什么背景下的变化,因为孙某虎前后多次证言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其客观真实性已大打折扣,不应再作为证据使用。再次,原某功的证言是2006年1月24日形成的,而根据某派出所2月23日的工作记录证实:原某功在案件发生后已经辞职,经公安机关多方联系,均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既然在2月23日之前和原某功联系不上,那原某功1月24日的证言又是如何形成的,也不免让人产生疑问。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情节请合议庭给予重视。原某功和孙某虎并没有在证言中描述用刀捅被害人的人的面貌特征,只是评衣服颜色的不同进行指认,在当时多人打斗,时间又是晚上10时以后,很难排除对衣服颜色误认的可能。而且卷宗中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现场唯一穿黑衣服的人,被告人当庭供述案发时他们这一方的郭某、许某旺、凯某也都穿黑色衣服。被告人当时所穿的衣服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取,现场灯光是明是暗,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上述情况的存在,就使得证人证言有较大的不准确性。
    二、 本案现场提取的弹簧刀足以证实董某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也印证了孙某虎、原某功、陈某证言的不真实性。
为了准确辨明本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假设孙某虎、原某功、陈某的证言是真实的,那么,现场提取的匕首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