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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致远书店诉平安保险未履行说明义务案-承办律师宋洪昌

2009-11-02 00:00:00所属类别:作者:

【本案影响】

该案是全国第一起诉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案件,被多家保险公司编入培训教材。本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上海法制报、山东法制报、济南时报、齐鲁晚报、山东卫视纷纷做了报道。19993月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此案,由全国民法界泰斗江平作点评,同时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对1999年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本案背景】

1998124日,山东致远书店向平安保险投保。平案保险业务员推荐财产综合险,并说:综合就是全部的意思,一切损失都能赔。1998425日,致远书店自来水水表爆裂,大量书籍浸湿,造成损失22万元。致远书店向平安保险提出索赔,但平安保险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代理思路】

山东致远书店感到保险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投保时的承诺,但是苦于找不到法律依据,无奈中救助于宋洪昌律师。宋洪昌律师认真听取了案情,并查阅了保险法律法规,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保险法》第1617条的规定。《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专业术语难以为一般公民理解,所以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说明的义务。而平安保险在订立合同时,不但未履行说明义务,反而误导投保人,使投保人不能对合同内容正确理解,导致巨额损失发生。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无效,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宋洪昌律师代理致远书店以上述理由向法院起诉,一、二审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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