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下午1时,经过两天半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徐世军宣布,济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司法局原局长石某某受贿、贪污案一审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中,石某某辩护人胡常龙律师提交了涉案房屋的相关书证,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石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对辩护人的工作十分满意,表示感谢。
胡常龙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介入该案,多次去检察院、法院复印案卷卷宗共计120多册,仔细研读案卷、进行相关调查,会见当事人十几次,形成初步辩护意见,积极与承办案件检察员沟通交流案情,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使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减少了三个罪名,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