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动态 > 律所动态 > 文章详情

我所一起贪污案件无罪辩护成功!

2015-08-06 00:00:00所属类别:作者:

  秦某,系沂水县国税局高桥分局局长。沂水县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秦某任沂水县国税局黄山分局副局长期间,不正当履行职权,放纵谷某某、刘某某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204915.64元;(二)受贿罪:2011、2012年间被告人秦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价值共计19000元;(三)贪污罪:被告人秦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款、经费并占为己有,价值共计83989.08元。

  我所资深刑辩律师王国红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多次组织团队律师以及合作律师研讨案情,综合事实与法律,王国红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滥用职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贪污,涉案款项实际用于公务支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经过不懈努力,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王国红律师的意见。法院判处被告人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