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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名誉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律师受邀为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干部学院做“纪检监察证据”主题报告

2014-08-07 00:00:00所属类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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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我所名誉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受邀为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干部培训班做了题为“论纪检监察证据”的主题报告。

  针对纪检监察证据,胡常龙律师从基本法律、党纪依据、纪检监察证据的基本特点、纪检监察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当前纪检监察工作证据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证据适应刑事诉讼证据变化所面临的问题和应作出的调整、双规、双指手段在证据收集中的运用、被调查人口供的应用、证明标准问题等十二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胡常龙律师指出:“被调查人口供在纪检监察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其与被调查人利害攸关,获取的难度极大,且往往存在反复,所以不能迷信被调查人口供,过分夸大口供的作用,更不能为了获取口供不择手段。”胡常龙律师还表示:“除极个别省部级领导干部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不应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如一定要提出意见,也要考虑通过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而对法院的量刑发挥影响。”最后,胡常龙老师对纪检监察机关证据规定的完善和规范问题提出了包括建立体系化、规范化的纪检监察证据规则在内的七点建议。

  胡常龙老师的精彩演讲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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