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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昌律师代理的济南湘鄂情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1年度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2-05-03 00:00:00所属类别:作者: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系“湘鄂情X.E.FLAVOUR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以济南湘鄂情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门店、店内用品、户外广告、官方网站突出使用“湘鄂情怀”文字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宋洪昌律师接受济南湘鄂情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后认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具体组合形式、“湘鄂”两字连写的特殊地理含义、公共利益、合理使用等因素。济南湘鄂情怀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取得企业名称和“湘鄂情怀”字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且该公司是以“湘鄂情怀”纯文字的使用形式,与北京湘鄂情公司的注册商标均有较大区别;北京湘鄂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是对其整体体现的商标标识的专用权,而不应过窄的解释为对商标标识中一部分的汉字“湘鄂情”三字的专用权,且“湘鄂”两字分别为湖南、湖北地域行政区划的简称,北京湘鄂情公司对“湘鄂”两字连写没有专用权;济南湘鄂情怀公司成立于2005年,北京湘鄂情公司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06年,从时间上来看,济南湘鄂情怀公司没有“傍名牌”的故意;从经营地域角度来看,至今北京湘鄂情公司未在山东区域开展经营业务,两者的经营地域范围并不重合,济南湘鄂情怀公司没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可能。因此,济南湘鄂情怀公司的行为没有侵害北京湘鄂情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驳回北京湘鄂情公司的诉讼请求。

  济南中院经审理,采纳了本所宋洪昌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驳回北京湘鄂情公司对济南湘鄂情怀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湘鄂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山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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