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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系列之三: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夫妻是否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11-06 15:26:00所属类别:常春藤作者:孙晓梁

案例:

  2015年2月14日,因蒋某与其妻张某二人共同经营的店铺资金周转困难,由蒋某出面向孙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利息为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蒋某向孙某出具了由其亲笔签名的借条。后由于生活琐事与家庭纠纷,蒋某与张某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店铺归张某所有,对于该笔借款,法院认为虽然由蒋某所借,但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离婚后蒋某将暂时失去生活来源,所以判定该笔借款由张某负责偿还。出借人孙某知晓蒋某离婚后,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多次向蒋某催讨借款无果,所以诉至法院请求蒋某承担还款责任,蒋某辩称,由于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判定由张某负责偿还该笔借款,所以自己不再负清偿责任。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虽然是蒋某出面借款,但由于该借款发生于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人共同的生产经营,因此法院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问题。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法院判决离婚后蒋某是否还负有向孙某偿还债务的责任,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由张某偿还孙某债务的决定,属于对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的处理,只对蒋某和张某具法律上的有约束力,并不涉及张某债权的处理,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孙某。蒋某和张某对孙某的债权依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既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借款,也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清偿责任。只不过如果蒋某向孙某清偿了借款,其可以依据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决定向张某追偿。

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孙晓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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