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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系列之四:一方父母房改房归夫妻共有

2016-11-07 15:27:00所属类别:常春藤作者:赵峰

   自己父母的房改房也不属于自己?答案是,真的不排除这种可能哦。比如下面这则小案例就会让你瞠目结舌。

  2004年8月,卡某与梨某结婚,婚后二人关系甜蜜并一直居住在卡某父母单位的房改房中。2007年,该房屋完成房改,折价20000元,其中扣除卡某父母职务、工龄及之前纳的租房押金,再加上资产折旧之后,卡某和梨某实际再补交2860元后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010年7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对该套房屋独享所有权。梨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套房屋与卡某系共同所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看到这里,小编就想问问各位元芳们,你们是怎么看哒?大家可以在文后各抒己见哦!

  据小编了解呢,目前在司法领域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归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应案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房屋系卡某父母单位的房改房,产权证虽是在卡、梨二人婚内取得,但房改自2001年两人婚前就已经开始进行,且两人实际仅交了2860元的购房款,这只占总房款的很小一部分,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该套房屋应属卡某婚前个人财产,补交的2860元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被分割。

  两种意见一经形成,即像战场上两员猛将一般,互不相让,杀的难解难分。但关键时刻,还是高大上的最高法院及时出手,止息干戈,化解了纷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改房是单位给予员工在购房价值计算上的一种政策性福利待遇,即相当于单位在考量职工的工作年龄、职务、级别名称、工资、家庭人口等多重因素后,一次性将多年累计的工资差额发给员工。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在单位职工名下。所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该条的适用前提是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若房改房的产权已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不再适用本条规定,而是视为一方父母放弃该房改福利并对夫妻双方作出的赠与,该房改房即可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在上述的小案例中,如果该套房屋已登记在卡某和梨某名下,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会被依法进行分割。

  好吧,小编和小伙伴们一样也是惊呆了。可对于这么见仁见智的问题,在大家都没有办法说服彼此的情况下,作为从小就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我们还是相信立法者在法律设计之初的公允性吧。不然,你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赵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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