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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财政局副局长韩某贪污案

2009-12-25 00:00:00所属类别:作者:

承办律师:董宪鸿
基本案情
韩某某原系某市财政局局长,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韩某某贪污57万余元、挪用公款、受贿提起公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认定。二审期间,辩护人针对贪污所涉款项,深查细究,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贪污4万元,刑期亦改判。
感言:书证的客观真实性决定了书证具有很高的证明效力,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相对同案犯的证言亦相对真实,充分重视书证和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去伪存真,审查细究,往往能收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词摘要: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人贪污57万余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在涉案的57万元中,其中一笔是私分单位财政周转金占有费50万元。……50万元占用费涉及的证据不但有上诉人的供述,更有相关书证和付某的证言。书证具有证明案件事实不容置疑的客观性,付某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相对真实。本案书证及付某证言均证实:50万元的周转金占有费由王某经手存到财政局预算科的帐号后,又办了三个存折,两个是以韩某某的名字办理的,分别是20万和24万元,另一个6万元是以高某妻子的名义办理的。以高某妻子名义办理的存折由王某给了高某,另外两个存折被韩某某又办了一个以付某名义的汇票由付某带到了济南。因付某和韩某某在济南共同投资开饭店,这44万元到济南后又被分成了几个存折,一是交房租十三万,存到了房东王某某名下;二是应韩某某的要求以付某的名义办了20万的存折;三是作为酒店的开办费,存到付某妻子名下11万元。当年12月9日,韩某某通过付某在济南将以付某名义存的20万元提出带走。上述事实明确清晰,相关银行存取款凭证证实了整个款项的流动情况,50万元的去向十分清楚,根本没有流入到韩某手中。没有款项来源,又怎能认定上诉人韩某私分50万元予以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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