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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严把企业破产关-承办律师王国红

2009-11-02 00:00:00所属类别:作者:

[案情简介]

            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始建于1958年的大二型国有控股企业(非全资国有企业)。由于企业设备老化,产品无市场竞争

力,截至2008年底企业资产负债率达813%。2009年4月该公司欲申请实施政策性破产(已经过国务院特批),委托律师对有关

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办案思路及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律师发现如下问题:
         1、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即使已经经过国务院特批实施政策性破产不受“2008年前启动”的时间限制,该公司仍应达到全

资国有企业的条件,而该公司有30.14%的非国有股,收购该部分股权不仅需要巨额的资金还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经过一定

的时间,这对该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2、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公司拟破产费用预计为1.5亿元,而其拟破产财产变现资金仅有1500万元左右,而地方财

政最多能提供5000万元左右的支持,破产费用资金缺口巨大。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果破产资金没有落实的,不能实

施政策性破产。这对该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3、该公司的资产中并没有实施政策性破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使用权等,即该公司即使实施政策性破产也无法妥善安置

职工,不利于社会稳定。
        4、该公司现对金融机构负债达1.6亿元,若实施政策性破产需取得金融债权人的同意,这也需要巨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尚

未落实。
        5、该公司的厂房、部分设备等正在由其关联企业济南某某公司借用,如果该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该部分企业资产需进行拍

卖,这对济南某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必将造成严重影响。因该济南某某公司承担着安置济南某股份公司部分职工就业的责任,

若济南某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影响,该部分职工的生活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基于以上问题,律师认为,该公司目前实施政策性破产资金不足,不利于安置职工,弊大于利。根据以上分析,律师出

具了该公司在解决以上问题之前,不适合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法律意见书,为公司避免了风险,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职工的

权益,也取得了公司领导的认同。

                                                                       (承办律师:王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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