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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贿案

2009-11-02 00:00:00所属类别:作者:
承办律师董宪鸿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经理,某市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认定王某涉嫌受贿罪,金额高达230余万元。辩护人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认为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审查起诉阶段,适时向公诉人提出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庭审时辩护人通过对指控案件事实的分析,提出“其中涉嫌受贿的100余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向公诉机关所提意见摘要
      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不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在担任中国石油山东某销售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不论王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认定其犯受贿罪,必然涉及到王某的主体身份。考察王某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关键要看:一、中国石油山东某销售分公司的性质;二、如果中国石油山东某销售分公司不是国有公司,王某是否属于受国有公司的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
      首先,中国石油山东某销售分公司不是国有公司。中国石油山东某销售分公司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该分公司又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国石油山东某销售分公司的性质,直接取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
根据公司章程记载的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人及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而非国有公司。当然其设立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下属的某销售分公司也必然不是国有公司。
其次,王某任中国石油山东某销售分公司经理不是受国有公司的委派。中国石油山东某销售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设立的下属单位,王某任某销售分公司经理系受山东销售分公司的委派,鉴于山东销售分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所以,王某不是受国有公司的委派担任某销售分公司的经理从事公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法释[2005]10号)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以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必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改制而设立的股份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母公司的性质直接决定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某销售分公司的国有控股性质。王某在某销售分公司任职,是山东销售分公司的委派,是受国有控股公司而不是国有公司的委派,其显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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