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原系某某市政协法制委员会主任,曾任某某市峡山水库管理局局长、某某市水利局副局长、局长。2008年被控在担任某某市峡山水库管理局局长、某某市水利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贿赂达百余万元,被以受贿罪起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与过程]:
接受刘某家人委托后,律师尽快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律师发现: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构成自首;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被指控的受贿数额中,有部分是在过节期间、数额较小且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应以受贿论处,该部分数额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其在担任某某市峡山水库管理局局长、某某市水利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为某某市的水利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此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案卷中,部分证人证言的形成时间上存在严重瑕疵,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问题。
律师以上述五点为突破口辩护,获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判决]
[办案体会]
接案后,律师去阅卷,公诉人员说这案子的所有证据材料非常吻合,天衣无缝、严丝合缝,认为律师没有必要看卷,也没有什么可辩的。复印到所有的近30个卷宗材料后,辩护人和助手用了大约10天的时间,看材料、吃透材料、列卷宗证据目录、将所有的材料重新排列和比对、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制作证据表格。终于,对这起时间跨度15年,涉及28大宗、160余小宗“行贿受贿”事实,共几十个证人的案件有了全面的认识,也有了辩护的信心和决心,因为,这些卷宗中的证据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诸多和巨大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