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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春藤刑事法论坛第十讲:恐怖犯罪案件与《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09 17:04:00所属类别:作者: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山东大学法学院316学术报告厅,常春藤刑事法论坛第十期如期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洪流受邀作<恐怖犯罪案件与刑法修正案(九)>专题讲座。

洪流委员结合自身三十年反恐工作经验,综合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反恐形势,全面剖析了恐怖犯罪形成的原因,逐条解读了暴力恐怖势力、极端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三种势力呈现的特征:神权至上、政教合一的邪说理念;迁徙圣战,杀害异教徒的行为趋向;圣战训教进天堂的歪曲学说等。洪流委员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是适应我国反恐新形势的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反恐的新形势、新特点,为了进一步严惩恐怖活动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刑法修正案(九)作了以下方面的完善与修改;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二是,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三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四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我所名誉主任胡长龙教授对报告作了点评。胡教授认为:洪流委员的报告深入浅出、条分缕析、层层递进,多维度、多视角的总结分析了我国反恐的新形势、新特点,给大家带来了我国一线反恐的资料,拓展了大家的知识深度,提高了大家的认知广度,使得大家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新变化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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