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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董宪鸿律师参加《庭审实质化改革途径与方法》研讨会

2016-12-22 17:45:57所属类别:作者:

  近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济南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庭审实质化改革途径与方法》研讨会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举办。我所董宪鸿律师作为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的主任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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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宪鸿律师认为今年是中国的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司法改革如火如荼。2016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济南是其中之一;10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都会给我们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带来很深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必将会带来证据调查方式的变革、交叉询问,直接言词原则将来也可能在中国的法庭上运用,其目的都是为了“证据调查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实现真正的庭审实质化。

  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老律师,董宪鸿律师也担忧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某类案件的庭审形式化。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无论是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都没有办法做到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必然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在不能充分举证质证的情况下,如何判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原有的卷宗。以案卷为中心、裁判的形成以案卷为基础,天然相信案卷的真实性,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法庭结构失衡,就可能会导致庭审的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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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此,董宪鸿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提出如下建议: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前,或者至少在庭审前向被告人开示所有证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西方国家的诉辩交易,证明标准不降低,侦查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取证,全面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证据确实充分了,不怕开示证据。认罪认罚又取决于被告人的自愿,开示证据也有利于被告人自愿作出选择。

  二、赋予辩护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在解答有关问题时谈到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但对上述情况,特别是第三种情况由谁作出判断,是公诉人、法官还是辩护人?目前尚不明确。建议赋予辩护人相应的权利,如果辩护人认为存在上述情况,建议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允许被告人反悔,且不得因反悔而加重刑罚。

  四、设立强制辩护制度

  公权力有天然的优势,可能会出于减轻办案压力或者其他目的,而采取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没有律师参与,是否真的自愿认罪,是否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都很难保证。被告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选择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处理的过程中,为彰显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精神,设置专门的强制辩护制度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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